學生管理製度
耀世娱乐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
- 發布時間:2019/03/13 瀏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耀世的管理行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證耀世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與學生的學習與生活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耀世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耀世學生管理規定》,結合耀世娱乐實際情況,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具有我院學籍的學生,因違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均按本條例予以處分。
第三條 違紀處分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保障學生申訴權的原則。
第四條 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運用
第五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根據錯誤性質、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分別給予以下五種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輕微可不予以處分的✮,可給予口頭批評🤐、通報批評或責令經濟賠償等🪪,督促其改正錯誤。留校察看期為一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有明顯
進步表現,察看期滿後,經學生本人申請,所在二級學院出具考察意見,報學工處批準,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對表現突出的,可提前申請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於半年;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內另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者🐛;
(二)違紀後作偽證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或提供證據材料者;
(三)包庇同案人員或者互相串供💨、隱瞞真相者;
(四)對檢舉人、證人或調查工作人員進行威脅恐嚇🔢、打擊報復者🥲;
(五)損壞公私財物拒不賠償者;
(六)共同違紀行為中的策劃者🚒、組織者或者骨幹分子者🤯;
(七)在同一違紀事件中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者;
(八)糾集校外人員在校內違紀者;
(九)在校外違紀,造成惡劣影響😔、損害耀世名譽者🪠;
(十)酒後肇事者🤜;
(十一)在本校已受過處分者;
(十二)其他應從重👍、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輕🧍🏻♂️、減輕或免於處分:
(一)能如實交待違紀事實,檢查深刻並有悔改表現者;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能主動說明情況😉🙂,協助查清問題,認錯態度好者;
(三)如實檢舉他人違紀行為者;
(四)在處理違紀事件過程中,積極彌補過錯或賠償損失者🌡;
(五)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受處分者🙍,同時執行以下處理:
(一)撤消擔任的學生幹部職務,一年內不得擔任學生幹部職務;
(二)取消其當學年度內一切評優入黨、獎學金評選和校級各類資助資格;
(三)造成公私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賠償經濟損失🧸,承擔醫療費、醫藥費;
(四)違紀處分記錄《學生誠信檔案》,跟隨著個人檔案🤮。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考試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耀世規定🧠,嚴重影響耀世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耀世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條 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活動或參與非法組織,或組織煽動鬧事,參加未經批準的集體活動、示威活動,或散布、張貼、投遞有礙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的言論、宣傳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損害或影響校園公共秩序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破壞耀世綠化、照明、教學和生活設施🤽、消防設施等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者,需照價賠償👨🏽✈️,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校園內燃燒物品、燃放煙花炮竹或進行其它影響環境衛生🖐、破壞公物、危及他人安全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擾亂課堂、食堂、圖書館🧑🦼➡️、宿舍、會場等公共秩序且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故意撕毀、塗汙耀世及有關部門張貼的通告、布告、決定或其它文件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未經批準💸,擅自在校園內張貼商業廣告、經商或從事有商業目的的宣傳促銷活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未經批準,在校內擅自成立學生社團,社團活動違反相關規定者🪅,一經發現,責令立即解散,對於組織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拒不解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參與此類活動者,給予警告處分;
(七)未經批準👩👩👦👦,邀請他人到校內進行社會、政治、學術活動👄,發行或散發各種刊物、傳單等宣傳用品,產生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刀具、易燃易爆及易腐蝕的化學物品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危險物品進入校園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故意觸發火情報警裝置、謊報火情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禁止宣傳☆、推薦、代理“校園貸”業務。凡在校學生中組織、發動🌋、引誘同學參與網絡借貸行為或者網絡貸款校園代理者,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違反宿舍管理規定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不聽勸阻嚴重影響他人學習、休息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宿舍內喝酒猜碼😮、打麻將、賭博者,除收繳有關物品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報公安機關處理🤟🏽;
(二)在宿舍內存放或使用禁止使用的電器🌈,除收繳有關物品外,給予當事人警告處分;引起火災或其它安全事故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同時對該宿舍給予全校通報🤷🏿➛;
(三)私拉電線或網線,私自拆裝用電裝置,除收繳有關物品外🧭,給予當事人警告處分✖️;引起火災或其它安全事故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同時對該宿舍給予全校通報👩🏿🚀;
(四)在宿舍飼養寵物者,責令其將寵物帶離校園;拒不執行者🟩,由耀世保衛科強製帶離校園,並給予警告處分;
(五)晚歸經批評教育後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夜不歸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六)翻爬墻或防盜網進出宿舍者,給予記過處分;
(七)私自調換床位或占用學生宿舍者,責令其搬回原宿舍😚,拒不執行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擅自進入異性宿舍者,給予警告處分;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九)擅自留宿外來人員者🥢,給予警告處分;如因留宿校外人員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根據教育部關於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學生在校期間不允許擅自校外租房。未經批準在校外租住者🤾🏻,責令限期搬回,拒不搬回或再次外出租住者,予以留校察看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勸退處理;所在宿舍其他成員未履行監督職責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在走廊、樓梯等公共場所的墻面上踏腳印、砸球印等汙損宿舍環境的行為;
(十二)使用開水房熱水洗澡、洗衣服,給予批評或警告處分🧑🏼🦳;
(十三)在陽臺臺面和走廊欄桿上擺放盆栽、瓶罐等一切物品或晾曬衣被,經屢次批評教育未改正者,給予警告處分;
(十四)在宿舍區起哄🧙🏿♀️、拋物🦸、砸東西等故意滋事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或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耀世紀律和大學生行為準則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妨礙國家工作人員、耀世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任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購買、收看、瀏覽淫穢或封建迷信的報刊、雜誌👩🍼、書籍🏃♀️、影視作品、網站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製作、復製👷🏿♂️、販賣和傳播淫穢書刊、淫穢音像製品或其它淫穢物品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課室、圖書館、宿舍或其它公共場所塗寫🏍、張貼淫穢、封建迷信的文字、圖畫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擅自以耀世名義組織學生外出旅遊或到魚塘👨🏿🚒、水庫、河流、大海遊泳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組織或參與非法傳銷活動的,視情節輕重,可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翻爬圍墻進出校園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酗酒鬧事,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給予下列處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非法扣留、冒領、毀棄他人信件、包裹🍕、票據或其它郵件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嚴重侵犯他人隱私📯,影響他人正常生活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冒領或冒用他人學生證、借書證👩🏿🎤、考試證或其它證件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將自己的各種證件轉借給他人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以語言或行為威脅他人安全🤷,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對他人進行非法搜查的;
(七)誣告、陷害、誹謗、侮辱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八)冒用耀世或他人名義,損害他人或耀世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私自刻製公章或他人印章🏄🏻♂️,冒充領導🧑🏻🚀、教師簽名,偽造各類證件或證明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以跟蹤🚲、威脅🫲🏻、恐嚇、誘騙或其它手段強行與他人確立戀愛關系🤹🏼,影響對方正常學習、生活或使對方人身自由、名譽等造成損害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一)侮辱或猥褻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或通訊工具進行違紀者,給予下列處 分☝🏼:
(一)散播混淆視聽、中傷他人的言論或其他不良信息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盜用他人 IP 地址、用戶帳號、密碼或從事其他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惡意破壞網絡系統👩🦼➡️,影響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未經批準在宿舍私裝寬帶網絡者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或再次報裝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尋釁鬧事,打架鬥毆♦︎、行兇報復者,除按公安機關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雖未毆打他人,但用言語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觸及他人🕋,挑起事端,引起打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態激化造成不良後果者🧖🏼,給 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毆打他人的🚵🏿♂️,給予記過處分;致人輕傷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致人重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打架事件終止後又報復打人,擴大事態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鬥毆提供器械或其它便利條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持械鬥毆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動用刀具鬥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參與聚眾鬧事、打群架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組織🍥、策劃👨🏻⚖️、糾集、教唆、指使他人打架鬥毆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雇傭他人或糾集校外人員打架鬥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以各種形式辱罵👳🏿♀️👾、威脅教職員工或校內有關執勤人員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毆打教職員工或校內有關執勤人員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非法侵占或損毀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財物者🫶🏼,除如數償還並按公安機關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偷竊✊🏽👎🏿、搶奪和侵占他人財物者,視涉案金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窩贓、銷贓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虛報賬目👩🏽🔧、虛開收據發票或以其它手段騙取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盜用公章💓,盜竊試卷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按價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損壞財物的價值和後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為作案者提供幫助者👨🏻🚒,比照作案者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誠實信用等社會道德行為👧🏼,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學生素質測評或“獎🙎♀️、助、貸、免”等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獎學金和資助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製作和使用假證明、假證件、假請假單等假材料或者私刻耀世公章、塗改學業成績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捏造或歪曲事實、造謠誹謗等手段損害耀世聲(信)譽的,給記過以上處分;
(四)在與外國人交往中,違反外事工作紀律、損害耀世聲譽以及國格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課堂考勤中,請人代替出勤和代替他人出勤學生,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並取消請人代替出勤學生該課程的考試資格;
(六)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在耀世內進行賭博活動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利用麻將、撲克和各種球類比賽🧄、娛樂工具或其它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收繳賭具,賭資上交有關部門🧑🏻💼,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著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組織賭博活動者👨🏻💼,糾結校外人員,在耀世內開設賭博投註等活動,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有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和造假等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耀世考勤製度,一學期內無故曠課達一定學時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6~10 學時,給予通報批評;
(二)11~20 學時,首次由各二級學院給予通報批評,再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21~30 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31~40 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五)41 學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期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勸退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一學期內,單科目無故曠課達到課程四分之一學時👳🏻,取消該科目考試資格,曠課達到三分之一學時,取消考試資格並予以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該科目成績記為“0”,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傳遞🧔、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6️⃣❄️,該科目成績記為“0”🟤,並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考試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七)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八)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九)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十)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十一)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十二)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十三)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十四)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十五)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十六)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十七)其他應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和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認定為嚴重考試作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組織團夥作弊的;
(二)由他人代替考試或者代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四)在校期間第二次考試作弊的;
(五)其他嚴重作弊或態度極端惡劣👼🏼。
第二十五條 在違紀事件調查中🛝,學生應積極配合調查,作假證或毀滅證據者、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假證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等緊急情況下,耀世可對相關的違紀行為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但按情理應給予處分的行為,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學工處審核後,報主管校長批準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四章 違紀處分程序和權限
第二十八條 違紀處分程序
(一)調查⚛️:學生發生違紀事件🚽,由所在二級學院的輔導員🧑🔬、學生科調查💚;違反國家和耀世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後勤保衛科和違紀學生所在二級學院聯合查清事實;保衛科負責與司法機關聯系和調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學生事宜;跨二級學院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工處協調相關部門查清事實🤲🏿。調查時限不超過 5 個工作日🐕🦺;
(二)處分:事實調查清楚後,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應在 3 個工作日內整理材料提出處分意見,上報耀世學工處,耀世按處分決定權限作出處分決定🙋🏽♀️;
(三)送達:處分決定作出後,處分文件由二級學院 3 個工作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應予以簽收,並以適當形式通知違紀學生的家長,請家長協助耀世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如學生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處分文件送達人應記錄在案;
(四)公布: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特殊情況者可不予公布外👨🏿⚖️🤳🏽,應在耀世範圍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 違紀處分權限
(一)記過以下處分由二級學院提出處分意見🤙🏽,報學工處討論決定;
(二)留校察看處分由二級學院提出處分意見,學工處審核✷💂🏽♀️,報主管長審批決定𓀒✌🏽;
(三)開除學籍處分由二級學院提出處分意見,學工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發現學生有違紀行為時🧙🏼♀️🧑🏻🎤,應查清事實🙃、收集證據。本款所述“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一)與違紀事實有關聯的物證、書證🍐、音像、影像資料等;
(二)被侵害人簽名的陳述、檢舉材料等;
(三)證人簽名的證言🧽🧑🏻🦯;
(四)有關單位的調查筆錄和其他調查材料🏋🏻♂️;
(五)有關機關的裁決書、判決書、鑒定書、仲裁書等🖤。
第三十一條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學生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應充分聽取擬被處分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二條 對學生做出處分,應製作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處分學生的學號、姓名⏏️🔴、性別🖐🏻🪄、二級學院🤙🏻、專業等基本情況;
(二)已認定的違紀事實;
(三)適用處分的理由和依據;
(四)處分決定🪼;
(五)被處分學生提出申訴的權利和期限🪥。
第三十三條 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應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耀世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耀世規定期限離校,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章 申訴與復查
第三十四條 耀世成立由耀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三十五條 學生對耀世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耀世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 10 日內,向耀世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以及做出處分決定的部門👨🏽⚖️。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 15 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耀世暫緩執行有關決定🚂。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耀世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七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可以自治區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八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耀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對處分等級的規定中,凡有“以上處分”之規定的𓀁,系指從本項直至開除學籍。
第四十條 學生違紀行為有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耀世可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耀世娱乐學工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經 2019 年 3 月 5 日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施行👩🏻。耀世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均以本 條例為準。原《耀世娱乐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及操作規程》同時廢止👨🏼🦳。